战“疫”每日观察丨疫情之后,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将更大
这个问题在某些场景下,甚至以非常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
[4]行政调解虽起步较晚但却是非常有潜力的领域,向专业化发展是其优势所在,也是其应有之义,目前它已发展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土地纠纷调解、消费纠纷调解、城市房屋拆迁和建筑施工纠纷调解等具体形态。社会转型中形成的排斥性体制在客观上已经形成,社会转型过程中很多社会成员并没有从改革发展中受益,反而变成弱势群体,社会结构失衡,社会冲突加剧。
其相互衔接的形式包括:在法院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模式。可以说,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为人们增加了一种接近正义的途径,因而在各纠纷领域中都有着普遍适用,如家庭、商业、邻里、社区、建筑和国际事务等。(4)寻找解决争议的事实十分复杂的案件也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双方正备受情绪或心理烦扰,调解也难以发挥效用。通过对比,便不难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比起普通法司法体制对纠纷的当事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他们更愿意进行诉讼而不是调解。[11][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6页。
在上级政府维稳的零指标和一票否决等责任追究的巨大压力下,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要求,涉及家庭关系、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婚姻、邻里纠纷。我们主要讲授给我们的学生此刻法律是什么。
处理、应用和解释欧洲共同体立法、一般性的条约和欧洲人权法。但在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建构过程中,完全可以基于西方教材的既有情况,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予以吸收、借鉴与整合,开创我国的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但何为有代表性法律方法论教材?这涉及对本文至为重要的选材取样问题。{33}《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这本教材亦自认为是一本架通实体法课程与技能库之间沟堑的著作。
还有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即出。没有哪门课能够像论者所设想的,学了之后,即能像实践中的法律家那样熟练地办案。
{53}而且,与我国不同的是,德国法学教材的作者都是资深教授,大多是在退休之后才开始潜心写作教科书的。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除了满足学生各方面的学习要求以外,还敦促学生接受法律推理、思考方法的训练,以培养其运用普通法规则进行推理与思考的习惯。第1章法律方法导论:法律与法律推理的进路 第2章法律方法的宪法面向:法治与议会至上 第3章法律方法的宪法面向:司法审查 第4章法律方法的宪法面向:政盟成员身份的影响 第5章成文法解释:立法导论 第6章成文法解释:探求立法意图 第7章成文法解释:欧盟法及欧洲人权法的影响 第8章法官造法:普通法推理导论 第9章法官造法:过失法的个案研究 第10章法律职业 第11章争议解决:法院与裁判 第12章争议解决的新形式 第13章比较法律方法与制度 2.Ian McLeod, Legal Method, Palgrave Macmillan,5th edition,2005. Ian McLeod是提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客座研究员,长期专攻法律方法、法理学教学。英美与德国教材名称的一大区别是,若暂不论法律方法抑或法学方法,德国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即通常所谓的法学方法论,较之英美,多了个论字。
{57}法律方法论一般被定位为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学科,案例分析应当是衡量其中一个基本方法。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从应用法律的实际过程展开法律方法的体系,这一努力有可取之处,不过其教材体系似乎更多带有德国教材的痕迹。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因此,英国教科书具有强烈的实证主义倾向,视法律为某种现行的、由权威机构正式创制的东西,从而遮蔽了在选择某些适合以某一特定形式予以表述的那些组成部分时,所作出的抉择。
{32}前注{20},Harry W. Jones 等书,第2页。{29}参见〔美〕史蒂文· 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50}对此的批判,可参见韩思阳:法理学还要与部门法学疏离多久,《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正如有学者所言,英国大多数法学院课堂上教科书中大量包括的,通常是一页页黑体字的法律规则及其举例说明。
本文选取的主要是外文教材,但也有部分中文翻译教材。该书自1960年出版以来,影响很大,到1991年已经出到第六版,在德国被作为学生教材。如: 1.Materials for legal method,by Noel T. Dowling,Edwin W. Patterson, and Richard R. Powell, Chicago: Foundation Press, Inc.,1946。总体上看,欧美各国因为受不同法系传统的影响,法律方法教材知识体系显示出比较大的差异。{54}因此,欧陆各国的法学教材在风格上跟英美各国区别很大。不过,在西方有些国家,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分界有时似乎不如我国那样明显。
有的教材把法律方法与法律写作等放在一起。教材内容未能突出法律方法的应用性。
注释: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出处:清华法学 2012年第5期 进入专题: 法律方法论 。
{19}不仅如此,法律方法论教材还呈现出其他名称上的多样性。其实,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版的案例教科书,名称往往从原来的某某法的判例改成了某某法的判例与资料。
{62}参见〔美〕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31}法科学生学习像个法律家那样去阅读,像个法律家那样去思维,多年以后,他们也许大都忘记了在法学院所学的那些具体规则,但这种思维技能将伴随其终身。大量分析法条或案例,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逐一解说。{21}不同法系对法律方法论学科名称的习惯性称谓的差异,实际上折射出的是不同的法律文化意涵。
(三)德国{10} 在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中,法律方法论占有重要的地位。Rombauer, legal problems solving, analysis, research and writing, West Pub. Co.,1983。
例如《法学思维小学堂》一书的目的,就是要把方法论中所有方向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从较高的层次上拉下来,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例子当中,借此来展示这些知识。{20}德国教材也有使用法律思维名称。
{16}因为这些书并非专门的法律方法论教材,在此不赘。近年来,如本文一开始提到国内初步推出的教材,有使用法律方法,也有使用法律解释学。
{4}参见梁斌、陆红主编:《法学》(西方人文社科前沿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4-45页。自此之后,法学思维一词便带有法学方法论的意涵。值得关注的还有哈特与萨克斯在1958年出版的《法律过程》一书。教师可以运用这些资料激发学生对案件所引起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
在教材体系上,前面两章是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及法律方法论一般理论,之后分别介绍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法律推理,接着是法律要素的应用方法(包括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原则的理解和应用),最后一章是法律分析方法(民法学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分析法、诉讼法学的证明责任分配法) 国内对法律方法论教材体系的探索刚刚起步,与西方各国各具特色、相对成熟的教材体系相比还有很大差别。参见夏辰旭:缘何是法律方法——基于中国正名观的认识,《东岳论丛》2010年第5期。
{51}前注{20},Harry W.Jones 等书,第1页。如恩吉施的《法律思维导论》是法学方法论教科书的先驱,对德国法学界影响深远。
{18}一本由埃利希、赫克等欧洲法学家撰写的一部法律方法论文集,被翻译为英文出版时,译者将其译为法律方法学。{10}欧陆国家如法国等也开设有法学方法论课程,但限于资料,在此仅介绍德国教材的部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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